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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,其规范化使用是维护国家尊严、增强公民国家观念的重要体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,国徽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,必须庄严、规范,体现国家权威和神圣性。
一、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与场所
各级国家机关:
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监察委员会。
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。
特定场所: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。
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庭。
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
外交场所: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
二、应当刻印或使用国徽图案的文书、出版物
国家机关印章: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印章。
官方文书、出版物:
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、任命书、外交文书等。
国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。
证件与标识:国家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、执照等(如护照、警官证)。
三、国徽图案的规格与标准
统一制式:国徽图案必须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》和官方公布的规格标准制作,确保比例、色彩、构图准确无误。
色彩规范:国徽颜色为金红两色,必须使用标准色,不得随意更改。
四、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
严禁不当使用:
不得用于商标、广告、日常陈设或私人庆吊活动。
不得在娱乐、商业或可能贬损国徽庄严性的场合使用。
不得悬挂破损、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国徽。
法律责任:对于侮辱、损毁、滥用国徽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公民与组织的责任
尊重与维护: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,了解其使用规范。
监督与举报:发现国徽被不当使用或损毁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六、日常使用注意事项
悬挂规范:国徽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或大厅中央醒目处,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时,应居于中心或较高位置。
宣传教育:通过学校、媒体等渠道加强《国徽法》宣传教育,普及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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